第(3/3)页 和暹罗使臣们之前商议出的底线差不多,租借区三十里,由大明治理。明确的租借期限,则是三十年。等时间一到,租期问题,由大明和暹罗共同商量决定。 其中暹罗有权决定是否延续租期,有权收回租借区。 通过这个条款,可以明确的看出,暹罗很大几率,会收回租借。大明何尝不知道,但还是让步了。 当然,这不是大明仁慈! 而是大明认为,暹罗的国祚,可能延续不了三十年。所以这租借的条款,不过是迷糊暹罗的权宜之计罢了。 军事上,租借区内不准有军队存在。但是一定的治安警察,则是允许的。只不过人数,不能过一千。火枪,则不能过五百。各种弹药武器,也要在运抵租借区前,与暹罗商议。 明面上的说法,是防止图谋不轨之徒,窃取火器,给租借内的百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。但实际上,这不过是暹罗忌惮大明。所以在军队、火器上,给予种种限制。 对此,大明也坦然接受。反正南边的巴蜀,西边的椰城,就掌握在大明手里。只要愿意,暹罗怎能免于烽火。 所以就先答应着,让暹罗放松警惕。 只是在军舰上,暹罗放宽了限制。允许军舰在庄他武里补给停靠、物资。但这是有条件的! 大明要在三年时间之内,向暹罗交付两艘新式战舰。钱款则按照分期的形式,定期用钱粮支付。 至于其他的行政事务,则都归大明统属。官员任免、刑法司法,都按照大明的规矩来。一些细节,也都参照越南租借区的办法。 第(3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