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(3/3)页 主要是缅甸将仰光城以南二十里地,租借给大明。期限是二十年,租借费两百五十万华元。规定了租借区只能用于商业用途,不能停靠军舰,不能修建任何军事设施,也不能驻军。 和暹罗的租借区相比,受到的限制更多。 行政方面,则大同小异。通行大明律法,实行大明的管理体制,也都是必备条件。 有越南、暹罗的租借区在前,这仰光租借协议,也就见怪不怪。所以公布出来,并没受到很大的重视。可能在各国官方眼里,缅甸也是承受不了大明的压力,所以设立租借区,加深明缅关系。 真腊、万象等国,就紧随其后,主动和大明,讨论租借区一事。 但少有人知道的是,缅甸受到了大明的压力,并不占主要因素。更多的,是为了一份极具军事价值的售卖合同以及一个承诺。那就是大明每年,会向缅甸出口一定量的火器,单价则是原来的百分之八十。一些止血药、绷带,也在售卖的和约内。 军舰,也和暹罗一样,不多不少,两艘刚好。反正卖了暹罗也是卖,卖了缅甸还是买。停在港口,时间久了,修复也没了价值。何不趁着还有些用处,拿出去换点钱财。 也算是物尽其用了! 免得只卖暹罗,引起缅甸警惕。 这售卖合同,是明缅的秘密协议。所以短时间内,并没公布于众。 至于承诺,则是大明答应。会在接下来的暹缅战事中,两不相帮。为了让其安心,售卖合同,就是最大的定心丸。仰光租借案,则是缅甸投桃报李的产物。 第(3/3)页